发布时间:2024-07-16 21:14:41 浏览次数:590次
(1)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、防鼠、防虫害设施。
(2)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。使用灭蝇灯的,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,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。
(3)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,以防鼠类侵入。
(4)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,防止害虫滋生。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,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。
(5)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,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,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。
(6)杀虫剂、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,应有固定的场所并上锁,有明显的警示标识,并有专人保管。
(7)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,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。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。
(8)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,包括使用人、使用目的、使用区域、使用量、使用及购买时间、配制浓度等。使用后应进行复核,并按规定进行存放、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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